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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19号)

   日期:2021-11-24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罚【2021】19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23 16:41
南江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根据《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治理的通知》(南财采〔2021〕9号)相关要求,2021年9月,我局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期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南江县大河镇孙家山村组道路建设项目
1.无需求论证报告;
2.未按照规定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严重超期,至今未验收。
(二)南江县大河镇孙郑家沟村村道路安保工程项目
1.未按照规定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2.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严重超期,至今未验收。
(三)南江县大河镇观光山村组道路建设项目
1.未按照规定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2.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严重超期,至今未验收。
(四)大河镇部分项目资料不齐,无法检查,如大河镇污染治理项目、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等。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证据证明。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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