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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南财罚〔2021〕24号)

   日期:2021-11-24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南财罚〔2021〕2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23 16:47
南江县关门镇人民政府:
根据《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治理的通知》(南财采〔2021〕9号)相关要求,2021年9月,我局检查组对你单位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期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关门镇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及污染治理项目(关门镇马王庙河)
1.未按照规定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2.需求论证、采购文件无采购人签章及确认资料;
3.投标人需知中无供应商信用融资渠道政策相关信息。
(二)关门镇人民政府石庙村村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1.投标人需知无供应商信用融资渠道政策相关信息;
2.2020年9月28日签订合同,工期约定90日历天,至今项目未施工。
(三)关门镇人民政府石庙村村组道路安保工程(第二次)项目
1.未按照规定公告与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2.需求论证报告无采购人确认意见;
3.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取履约保证金;
4.项目自2020年12月10日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实施。
(四)关门镇人民政府宝峰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联网路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验收。
(五)关门镇人民政府长田坎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联网路建设工程项目
1.需求论证报告无采购人确认意见;
2.项目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验收。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证据证明。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江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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